1. 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2.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9条?
第十九条【公司中的共产党组织】
第十九条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解读】本条是对公司中的中国共产党组织的规定。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和经济建设中的领导地位。为了更好地发挥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在公司发展、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公司法》依据《宪法》规定的原则,对公司中党的基层组织活动作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这一规定包括两层含义:
一是在公司中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应当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有正式党员在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公司是企业的一种,公司中如果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党章的规定开展活动。
二是公司要为公司中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支持,如提供必需的活动场所等。
3.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全文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规定。 公司职工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劳
第十七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公司职工权益的规定。 公司职工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的劳动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义务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职工合法权益,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主要体现在:(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尊重和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劳动合同应为书面形式。(2)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交纳保险费是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3)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基本要求是,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并不断加以改善,要消除和预防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伤亡、职业病和其他伤害劳动者的事故,保障劳动者能以健康的体力参加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有利于保护社会生产力,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实现安全生产。根据法律的要求,公司在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必须采取各项保护措施,对劳动者进行保护。 公司职工素质对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随着公司的发展,对公司职工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必须加强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才能适应公司发展对职工素质的要求。对职工利益来说,公司应当为职工提供接受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的机会,使职工能掌握所任岗位的基础知识、实用知识和技能技巧,胜任本职工作。将加强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作为公司的一项法定义务,有利于促使公司积极采取措施,提高职工素质,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
5.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
第二十七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6.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如何理解?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增资过程中,如果股东未尽出资义务,违反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在增资过程中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导致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款强调了董事、高管在增资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在公司增资时,董事、高管有义务确保所有股东都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果董事、高管没有尽到勤勉义务,导致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那么他们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该条款还涉及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监管责任。发起人应对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发起人是否应对增资瑕疵股东承担如设立阶段一样的连带责任。
总之,《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了董事、高管在增资过程中的监管责任和赔偿责任,以及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的监管责任。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债权人的权益,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