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婚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五届第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80年9月10日通过了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现予公布,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委员长 叶剑英
1980年9月10日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结 婚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四章 离 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二章 结 婚
第四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五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七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第八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九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一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三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四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十五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第十七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第十八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十九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一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姊,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第四章 离 婚
第二十四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
第二十五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
第二十七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予以登记。
第二十九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三十二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第三十三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经济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者,得分别情况,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或法律制裁。
第三十五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和遗产继承等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得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据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某些变通的或补充的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规定,须报请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区制定的规定,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2. 没有婚姻法是什么意思?
没有婚姻法了,民法典的生效施行表示着婚姻法的废止,因此民法典施行之后是没有婚姻法了。但是这不代表婚姻法在我国没有,而在民法典中单独成编,只是没有了婚姻法的单行法规,这样便于公众查阅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3. 中国婚姻法几章有多少条?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4. 婚姻法究竟能保障人们什么?
何为法律?我想法律建立的初衷是以立法之准绳来约束人们自律。但无赖丈夫出轨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就是孔先生和静女士的故事,,,,,,
孔先生和静女士已经结婚八年了,家有一儿一女,儿子今年七岁,女儿四岁。婚后两人共同努力工作在当地市里买了一套120平的房子。孔先生每天去工地拆迁,静女士也在房子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找了一份工作,每天半天班,方便照顾儿女上学起居。生活已然步上正轨,而且父母健在,一儿一女即有龙凤之意,也寓意家庭祥和。
正当所有人都在羡慕这对夫妻的时候,这个家庭却发生着悄然的变化。孔先生开始对两个孩子越发的不耐烦,不仅脾气大变,对父母也是冷眼相待。
孔先生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多次离家出走。由此夫妻二人也多次吵架。正当别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静女士收到的一封短信揭开了真相。
原来这是一个女人发来的,其大意是孔先生一会就到家,让静女士出去接一下。
当静女士问这个女人是谁的时候,这个女人果断的回答她是一名小三(以下我们称呼她三小姐)。
三小姐来势汹汹,不断的对静女士发来辱骂性短信和电话,内容恶毒至极。从那以后,夫妻不断争吵。孔先生甚至当着孩子的面掐着静女士的脖子扬言要弄死她。
静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回去了娘家,当娘家人劝她离婚的时候,静女士哭着说她可怜两个孩子,怕他们今后会受苦。
事情就这样陷入了僵局,无论外界风雨多大,静女士就在那里保护着她的两个孩子。
即使三小姐说了她已怀孕的事实,
即使三小姐骂两个孩子是野种,
即使孔先生花光了所有的积蓄,
即使孔先生以各种打砸电视机、茶几、砸门的方式来逼迫她离婚,
即使孔先生转移房产让静女士净身出户,,,,,,
当我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当我看见静女士那红肿的眼睛和无助的表情的时候,我的心好像被一块石头压在了心头喘不过气来。我在想她到底做错了什么?是她太顾家了反而让孔先生如此狠心没有了家的概念?我实在想不明白世界上竟有如此心狠之人,我同时也想不明白法律能为现在的她做些什么。
告孔先生出轨?可静女士手里没强有力的证据,就连三小姐在哪都不知道。私下离婚孔先生只给一个女儿。走法律程序好像也占不到什么便宜,哪里还有家产。
静女士的故事还在继续,如果离婚已成定局,我希望往后的时光静女士能够有一个好的归宿,希望她的孩子能够被善待。也希望法律能给到她应得到的。
文章的最后我想说这个社会是怎么了?一个小三她凭什么如此张狂?一个无赖丈夫他又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好像一切的一切都颠倒了过来。
这是一个农村的故事也是中国三四亿农民普遍发生的故事。即使静女士身处黑暗,但我相信法律将会照亮中国的每一片土地。
任何人想要钻法律的空子,都将会收到惩罚!
如果你要问我《婚姻法》能保障人们什么?我想说《婚姻法》是能给人带来希望的,它能够为一个身处黑暗的女性提供方向,能够成为普通民众最坚实的后盾!
5. 婚姻法被修改了几次?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婚姻法,也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二部《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之后陆续出台的三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6. 新婚姻法从哪年开始颁布实施的?
2001年。
新婚姻法实施时间是2001年4月28日。通常所说的新婚姻法,其实是指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7. 2021年新婚姻法再婚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经济上供养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条件;对于不能或不愿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应当为父母提供必要的赡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