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1.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2022河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1、生育险报销包括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手续费用,报销比例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方法,一般女方生育险可报75%,男方生育险可报50%,只能报一方。

2、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一般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的假期天数。

3、一次性生育补贴: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仅限女方生育保险享受。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生育险报销标准2022)

2. 河北省产假及二胎产假国家新规定?

【1】河北省张家口市的符合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国家规定产假一般为98天,(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加上延长产假六十天,产假一共是158天。【2】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八条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六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延长婚、产假期间,享受正常婚、产假待遇。

3. 2021年河北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施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十条城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并将其纳入创建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家庭的内容。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生育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必须实事求是,如实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数据。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并负责贯彻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政务服务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制定、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人口观念和婚育观念,尊重生育的社会价值,落实夫妻共同承担育儿责任。

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健全基层工作网络,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八条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有子女死亡或被认定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可以再生育相同数量的子女。依法收养的子女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涉外婚姻的生育,涉及台湾、香港、澳门同胞的生育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夫妻生育子女实行免费登记服务制度。

夫妻生育子女的,应当在怀孕期间通过计划生育网上办理平台或者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享有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十二条育龄夫妻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三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前款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财政、税收、保险、教育、住房、就业和劳动保障等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延长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双方每年可以享受各十天育儿假。婚假、产假待遇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护理假和育儿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第二十六条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提高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事项联办。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传播科学育儿知识,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新生儿访视、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安全防护等健康指导。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设。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同步配套建设婴幼儿照护活动场所以及配套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工业园区等提供托育服务。

职工适龄子女达到二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采取自建自营或者委托运营的方式举办托育机构,为职工子女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以向附近居民开放。

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托育机构综合责任保险。

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家庭托育点,并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

第三十一条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建设。有条件的幼儿园可以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者提供托管服务。

中小学校应当依托学校教育资源,以公益普惠为原则,全面开展课后文体活动、社会实践项目和托管服务,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按照规定予以适当照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家庭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研究制定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对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持证享受以下奖励:

(一)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二)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时分别给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奖励;是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的,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给予扶助,并建立健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公益金,主要用于对符合条件伤残、死亡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发放一次性救助金,购买住院护工补贴保险,开展健康体检等,其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投入和社会捐助。

公办养老机构以及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经济困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

第三十五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优先优惠的,继续享受相关优先优惠:

(一)在扶持产业发展上,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二)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以工代赈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三)提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宅基地标准,多增加一人份的集体福利分配份额;

(四)对下岗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培训和就业;

(五)农村独生子女在参加本省中考、高考时,给予增加十分的照顾;

(六)对独生子女入幼儿园、上小学、就医住院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七)对六十周岁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在就医、养老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三十六条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符合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和两女家庭,按照规定继续发放奖励扶助金。

第三十七条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需要二级以上护理的,其子女所在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五天的护理照料时间,给予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七天的护理照料时间。

第三十八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享受本条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优先优惠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停止其奖励和优先优惠,《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予以作废。

第三十九条对执行本条例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五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四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科学规范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服务,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体系。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支持产前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做好计划生育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服务工作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第四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公民生育应当接受孕产期保健指导,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一方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六条禁止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国家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之前,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鉴定认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因计划生育手术造成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外,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工伤对待;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由所在基层单位在生产、生活上给予照顾和资助,符合救济条件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职责、不履行协助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义务、不执行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等规定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第四十九条 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托育服务,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婴幼儿照护服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对公民的生育登记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或者故意刁难申请人的;

(三)弄虚作假或者滥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四)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五)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违法违纪并造成重大事故的;

(六)贪污、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的;

(七)索取、收受贿赂的。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办法。

第五十三条本条例自2021年11月23日起施行。

4. 河北省生育保险怎么报销?

1.

申请人向所在单位递交相关生育保险报销材料;

2.

用人单位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使用河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办事系统申报;

3.

所在单位使用网上申报系统打印《河北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河北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申报明细表》,并签字盖章;

4.

用人单位每月的1日至10日向生育保险管理中心递交材料,申报生育保险待遇;

5. 河北省生育险怎么报销比例?

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相关生育保险报销。河北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1、流产400元;

2、顺产2400元;

3、难产和多胞胎生育4000元;

4、生育营养补贴300元;

5、围产保健补贴700元。

河北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用人单位为职工足额缴纳生育保险;

2、生育保险缴纳- -年以上;

3、生育报销符合计划生育相关规定。

6. 河北省2021年辅警管理条例?

《条例》共七章四十五条,分别对岗位职责、人员聘用、职业保障、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予以明确。

对于职业性质,《条例》明确规定辅警是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相关行政管理工作,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同时,补充规定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

《条例》明确了辅警岗位职责,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范围,同时对辅警不可以从事的工作即岗位禁止作出九个方面的规定。辅警要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不可以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此外,为进一步树立辅警队伍良好形象,《条例》还对辅警的文明履职行为作出要求。

在规范人员招聘方面,《条例》明确辅警招聘实行额度总量控制,总需求量以及额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控制队伍规模。《条例》对辅警招聘标准和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辅警用人额度范围内提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单位和基层所队不得自行组织招聘。

据了解,为加强职业保障,《条例》规定辅警依法享有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待遇。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为一线协助执法执勤以及高危险岗位的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强调辅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带薪年休假、婚假、产假等休息休假权利。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辅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 河北省生育津贴申领期限是多久?

生育津贴报销期限:生育保险报销有一定的时间期限,在此期间,劳动者可以向相关单位申请报销。若是错过了生育保险报销时间,是没有补办申请的。我国生育保险时间一般为宝宝出生后18个月内,当时由于各省市大部分会针对当地实际情况而制定相关条例,所以各地生育保险报销时间都有所不同,这点需要我们格外注意的。

生育保险报销时间应当以当地的社保中心规定为标准,有一些是18个月,也有10个月亦或者6个月的甚至更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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