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名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死亡待遇的争议,退休返聘职工因病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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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是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都具有主体资格,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如果有一方不符合《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不能构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失去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的离退休人员与返聘单位所签订是返聘协议而不是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保护等内容进行常细规定,这是《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特殊保护。如果离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那么返聘单位必须再次为他缴纳社保,社保机构是不允许的;因此,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发生事故时即使符合工伤认定的实体条件,也不能进行工伤认定;伤情达到伤残等级评定的,可以申请司法签定。
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医疗及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发生纠纷时按协议约定处理。如果有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案范围的,应予以受理;另外,当事人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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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作猝死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非因工作猝死具体赔偿有:
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支付给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近亲属。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治疗抢救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