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母婴保健,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证有什么用?
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证是指在母婴保健方面取得的专业认证证书。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证的人员通常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可以在母婴保健机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地方从事与母婴健康相关的工作。
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证的人员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作用:
1. 提供专业的母婴护理服务:持证人员可以提供专业的孕妇、产妇和婴儿护理服务,包括进行常规的体格检查、维护服药和接种疫苗、指导母乳喂养和婴儿喂养等。
2. 参与孕产妇卫生和保健工作:持证人员可以参与孕产妇卫生和保健工作,为孕产妇提供健康宣教、孕期管理、分娩指导等服务,促进母婴健康。
3. 参与母乳喂养推广和指导工作:持证人员可以参与母乳喂养的推广和指导工作,为产妇提供正确的母乳喂养知识和技巧,解答产妇关于母乳喂养的疑问。
4. 参与婴幼儿早期发展孵化服务:持证人员可以参与婴幼儿早期发展孵化服务,提供包括早期教育、早期营养、儿童卫生等方面的指导和支持。
总的来说,持有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证可以为母婴健康提供专业的服务和指导,确保母婴在早期得到科学合理的护理,促进母婴健康发展。
2. 六周岁以后母婴手册还有用吗?
用处不大,宝宝在医院或者是妇幼保健院去做儿童保健的时候,是需要用到母婴手册的,而当宝宝三岁之后在社区医院做儿保就已经结束了,之后就只需要宝宝的疫苗接种本定西去接种疫苗,所以等宝宝六岁之后手册基本上是不会有什么用处,只是家长可以把他们留下来作为纪念
3. 大家有买过比较靠谱的母婴用品吗?
3.8女神节,不踩雷的母婴品牌好物❗️怀胎十月经历生死终于把宝宝生下来了宝宝的生活用品也成为宝妈们的主要关注点,想要把最好的都给宝宝,但是又不知道买什么好下面有我整理出来的几个母婴品牌,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1.babycare2.贝亲3.全棉时代4.可优比5.德国企鹅6.诺绵7.德佑8.子初9.好孩子10.博朗11.波洛洛12.蒂爱13.世喜14.hegen15.十月结晶16.妙思乐17.英氏18.乖奇熊19.微狮牧尼另外,附上我跟着母婴攻略裙的入手价截图,大家参考一下。宝宝的东西是真的gui,建议准妈妈们可以入一个母婴攻略裙,能省下不少~
4. 母婴证和育儿证有啥区别?
育婴师资格证和母婴护理师有证书不同,等级不同,培训内容不同,政策待遇不同的区别:
1、证书不同:育婴师是国家职业等级证书、母婴护理是国家职业单项能力证书。
2、等级不同:育婴师目前,我国分三个等级:高级(三级)、中级(四级)、初级(五级)。属于国家职业名录之一的生活服务类。母婴护理是,一种专项能力证书。没有级别,相当于只有最低级五级。
3、培训内容不同:育婴师的培训内容为:0~3岁婴儿的科学育儿,在如何正确、科学的照顾0~3岁婴儿有专业的能力。母婴护理的培训内容:兼顾宝妈和宝宝的专项能力,一般照顾宝妈的内容占八成,相对育婴师培训内容比较普通,基础。但是优点是范围广,并且涉及到照顾宝妈。
4、政策待遇不同:育婴师是职业等级,比如持有三级育婴师和教师证可以作为育婴师讲师合规授课,再比如某些省份把育婴师作为紧缺职业人才,有一定的培训补贴(例如上海2018年,培训初级育婴师,政府补贴80%的学费)。还有一些地区把职业等级作为入户积分的参考项。(一般为三级)
母婴护理相对政策待遇较少,一般培训能享受一定补贴。但是并不作为职业等级使用。母婴护理证只是作为你参与过母婴护理培训,具有作为月嫂职业的基础能力的凭证
5. 母婴保健法规定鉴定人员条件是?
母婴保健法规定鉴定人员条件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6. 育儿经验交流这样的论坛哪里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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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加强母婴保健管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婚前孕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婴儿保健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欠发达地区的母婴保健工作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免费提供母婴保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并为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等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增加母婴保健免费服务项目。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医疗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领域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信息交流、诉求反映、服务咨询和行业自律作用。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母婴保健知识,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支持母婴保健工作、关爱孕产妇婴儿健康的良好氛围。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母婴保健宣传教育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母婴保健知识公益宣传。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婚前孕前医学检查的宣传、引导和服务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免费的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婚姻登记处紧邻设立适宜开展婚前孕前医学检查服务的场所,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人员为群众提供免费检查。
第七条 孕产妇应当做好自我健康管理,按时接受孕产期保健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提供优生优育咨询指导,为孕产妇提供孕产期健康管理、产后访视和产后四十二天健康检查服务,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
倡导家庭成员相互关爱,形成符合孕产妇自身和家庭特点的健康生活方式。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孕产期心理保健知识纳入孕产期保健科普宣传教育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提高孕产妇及其家庭成员的心理健康保健意识。
鼓励和支持心理援助机构、社会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区为有需要的孕产妇提供心理健康援助服务。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孕早期或者初次产前检查的孕产妇提供艾滋病、梅毒、乙肝检测和咨询服务,对检测阳性的孕产妇及其所生婴儿进行相应干预治疗,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
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消除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实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预防综合防治措施。
医疗卫生机构为育龄夫妻提供婚前孕前保健、孕早期综合干预,以及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和新生儿疾病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
完善出生缺陷患儿医疗保障制度,减轻缺陷患儿家庭的负担。
第十一条 孕产妇住院分娩应当提供本人真实身份信息,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实人实名核验,并做好登记和档案管理。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保障母婴安全。
促进自然分娩,减少非医学指征剖宫产。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专业陪伴分娩及药物镇痛分娩服务。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辖区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治中心,组建多学科专家组成的区域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专家组,建立医疗卫生机构、急救中心和血站联动机制,健全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急救、会诊、转诊网络。
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和死亡个案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实施贫困危重孕产妇、新生儿救助制度。对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危重孕产妇、新生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实施救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救治的医疗卫生机构给予医疗费用补助。
具体救助制度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