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婚姻法第十条,俄罗斯的婚姻法全文?
俄罗斯婚姻法 第21条:
第二十一条 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1、除本法典第19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夫妻双方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或者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时,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2、尽管夫妻一方对离婚未提出异议,但其规避到户籍登记处离婚(拒绝提交离婚申请,在国家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不出席及其他情况),在此情形下,依照司法程序离婚。
2. 1951年颁布的婚姻法有哪些规定?
1951年颁布的婚姻法主要有“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四大基本原则。这部8章27条的新中国首部法律,彻底颠覆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姻,废除了包办买卖婚姻、纳妾、男人随意停妻休妻等封建婚姻制度的糟粕,其确立的这四大基本原则也一直沿用至今,成为中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旋律。3. 中国婚姻法几章有多少条?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
全文共分为8章,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共27条。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11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婚姻法最新的司法解释4. 2021年少数民族婚姻法?
考虑我国多民族的特点,婚姻法第五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我国一些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对婚姻法中的法定婚龄作了变通规定。比如宁夏、新疆、内蒙古、西藏等自治区和一些自治州、自治县,均以男二十周岁,女十八周岁作为本地区的最低婚龄。
5. 婚姻法全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全文共分为6章,包括总则、结婚、 家庭关系、离婚、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附则,共51条。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6. 1993年婚姻法?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
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21、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对非法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人民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22、属于事实婚姻的,其财产分割适用本意见。
属于非法同居的,其财产分割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处理。
7. 婚姻法究竟能保障人们什么?
何为法律?我想法律建立的初衷是以立法之准绳来约束人们自律。但无赖丈夫出轨应该得到什么样的惩罚?
今天我要给大家讲的就是孔先生和静女士的故事,,,,,,
孔先生和静女士已经结婚八年了,家有一儿一女,儿子今年七岁,女儿四岁。婚后两人共同努力工作在当地市里买了一套120平的房子。孔先生每天去工地拆迁,静女士也在房子附近的一家大型超市找了一份工作,每天半天班,方便照顾儿女上学起居。生活已然步上正轨,而且父母健在,一儿一女即有龙凤之意,也寓意家庭祥和。
正当所有人都在羡慕这对夫妻的时候,这个家庭却发生着悄然的变化。孔先生开始对两个孩子越发的不耐烦,不仅脾气大变,对父母也是冷眼相待。
孔先生开始不去上班并且多次离家出走。由此夫妻二人也多次吵架。正当别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时候,静女士收到的一封短信揭开了真相。
原来这是一个女人发来的,其大意是孔先生一会就到家,让静女士出去接一下。
当静女士问这个女人是谁的时候,这个女人果断的回答她是一名小三(以下我们称呼她三小姐)。
三小姐来势汹汹,不断的对静女士发来辱骂性短信和电话,内容恶毒至极。从那以后,夫妻不断争吵。孔先生甚至当着孩子的面掐着静女士的脖子扬言要弄死她。
静女士带着两个孩子回去了娘家,当娘家人劝她离婚的时候,静女士哭着说她可怜两个孩子,怕他们今后会受苦。
事情就这样陷入了僵局,无论外界风雨多大,静女士就在那里保护着她的两个孩子。
即使三小姐说了她已怀孕的事实,
即使三小姐骂两个孩子是野种,
即使孔先生花光了所有的积蓄,
即使孔先生以各种打砸电视机、茶几、砸门的方式来逼迫她离婚,
即使孔先生转移房产让静女士净身出户,,,,,,
当我知道这件事情的时候,当我看见静女士那红肿的眼睛和无助的表情的时候,我的心好像被一块石头压在了心头喘不过气来。我在想她到底做错了什么?是她太顾家了反而让孔先生如此狠心没有了家的概念?我实在想不明白世界上竟有如此心狠之人,我同时也想不明白法律能为现在的她做些什么。
告孔先生出轨?可静女士手里没强有力的证据,就连三小姐在哪都不知道。私下离婚孔先生只给一个女儿。走法律程序好像也占不到什么便宜,哪里还有家产。
静女士的故事还在继续,如果离婚已成定局,我希望往后的时光静女士能够有一个好的归宿,希望她的孩子能够被善待。也希望法律能给到她应得到的。
文章的最后我想说这个社会是怎么了?一个小三她凭什么如此张狂?一个无赖丈夫他又为何如此理直气壮?好像一切的一切都颠倒了过来。
这是一个农村的故事也是中国三四亿农民普遍发生的故事。即使静女士身处黑暗,但我相信法律将会照亮中国的每一片土地。
任何人想要钻法律的空子,都将会收到惩罚!
如果你要问我《婚姻法》能保障人们什么?我想说《婚姻法》是能给人带来希望的,它能够为一个身处黑暗的女性提供方向,能够成为普通民众最坚实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