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儿童案)

1.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儿童案?

作为上市公司且市值千亿的房地产企业,新城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猥亵女童事件引起社会反响!让人大跌眼界!

新城的业绩爆发,是在2014年之后,当时,面对房地产的颓势,王振华决定自持一批物业,当时他甚至在内部说:哪一天地产开发到头了,我们还有一批商场在手中。因此新城开始进军三四线的商业综合体,选择三四线城市,一部分是看到市场空白点,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要避开直接竞争对手万达的锋芒。

从以上的产业决策来说,董事长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的决策者犯了天理不容,法理不容的恶行,那么企业的产品一定会被广大消费者所唾弃!

所以希望企业家们,多回馈社会,同时能够洁身自好,以身作则,树立良好形象,让苦心经营的企业成为百年品牌,别让企业因为个人不良作为而影响大局。不管怎么说,光天化日之下猥亵九岁女童,天理伦理何在?

所以我建议修改刑法,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对未成年的性犯罪,化学阉割是一种最好的惩戒手段!

头条的“头友”们,大家怎么看?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新城控股董事长猥亵儿童案)

2. 山西12人拐卖儿童收买被拐儿童被重判?

不是很清楚事情的全部经过,包括在拐卖过程中罪犯是否使用暴力或者残忍的手段、犯罪非法所得金额大小以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力大小等等过程,所以从量刑的角度上,无法评判,我愿意相信法官依法维护了法律的正义,因为我国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本来就可以执行死刑(见下)

量刑: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无需动员,对拐卖儿童量刑的讨论永远都是群情激昂,没有最恶毒,只有更恶毒。作为学过法学的我,从法律和程序正义的角度上来说,还是希望公正对待罪犯,必竟我们每一个人都不希望人贩子和买家因为量刑过重变得像毒贩一样疯狂,从而有可能伤害到被拐孩子。

作为一个父亲,我想说:你们说的,真棒!

3. 怎么才能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阿诚来回答!

人有七情六欲,而愤怒就是其中之一。很多时候,我们在电视剧、电影及现实生活中,经常看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例及新闻。

尤其是看到被拐卖的妇女身受欺辱、奴役,看到一个父亲坚持数十年在全国寻找失踪孩子的画面,看到媒体揭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罪恶行径,自己的心中无不为之感概,激起了自己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无比愤怒。

国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行为始终没有放松力度。但是,由于利益驱动、法制观念淡漠、黑市猖獗等原因,该类犯罪行为,屡禁不止。这已成为严重威胁人民群众家庭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

那么,如何才能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根据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自己建议在以下六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

建议实行买卖同罪。

从根本上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是黑手,而收买方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根源。

如果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的需求,就不会有市场。收买方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祸根。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方,多数情况只是进行简单的处理教育了之,对收买方的处理远远轻于卖方。

如果实施买卖同罪的原则,就可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斩断买卖妇女儿童的黑手。

建议提高起刑点。

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起刑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虽然也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量刑上,判处死刑的,是极少数。

由于该项法律起刑点低,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只有威严的法律,才能够挽救人,警示人们不能违法犯罪;只有威严的法律,才能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使人们敬畏法律,不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建议保证被拐卖妇女的自卫权。

这种自卫,是被拐卖的妇女在与买卖妇女犯罪人员进行的反抗中,主动实施保护自己的行为。

对于这种本能的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正当自卫行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使被拐卖的妇女明白自己拥有的自卫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建议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

外来人员的流动状况,基层组织应该及时掌握。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薄弱。

因此,乡镇村、街道及居委会应通过各种网络,及时分析并掌握居民家庭的变动情况,尤其是外来流动人员的状况,应加强这方面监督工作的力度。

建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人身安全防范,是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根本。只有人人重视、家庭重视此项工作,时刻敲响警钟,时时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就能不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切实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建议继续毫不手软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应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大毒瘤。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就要通过全民的行为,人人重视,家庭重视,增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

建议从法律上进行调整,实行买卖同罪、提高起刑点、保证被拐卖妇女的自卫权;要发挥乡镇村以及街道、居委会对流动人口的监督作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为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供各项保证。

4. 18岁未成年拐卖儿童犯法吗?

拐卖儿童就是严重的犯罪,无论拐卖者是否18岁,年龄不是你违法的理由,更不是违法犯罪的借口,以年龄来掩饰自己违法犯罪更应该从重从严,严厉打击,小小年纪就学会拐卖儿童,更妄想以未满18岁来逃避法律的制裁,这根本就是对法律的无形挑拨,迎来的只能是法律的强力回击!

5. 为什么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那么轻?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在一些地区,法律对该罪行的定义和量刑标准可能没有做到足够的严格和明确;同时,该罪行的社会影响和危害程度不同,有时可能不能和其他犯罪行为相提并论;此外,法制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打击和监管才能增强其惩治力度。针对该问题,我们应该进一步加强立法,制定更严格的法律,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打击力度。同时,应该积极加强对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其危害的认识,同时呼吁全社会共同努力,共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罪行,维护社会的公正与和谐。

6. 该不该对人贩子处以重刑?

感谢邀请!

如果问该不该对人贩子处以重刑,我的回答是肯定的,因为人贩子是最丧尽天良的群体之一,他们的所作所为也是最让人痛恨的罪行之一。他们为了一己私利,竟然毫无良知地将他人子女拐走,让别人骨肉分离、家庭破裂,让本享有人伦之乐的父母悲痛欲绝、肝胆俱裂;或是将正处于青春韶华的美好少女,拐骗到大山深处,成为山村老汉的终生性奴,她们本来拥有无限美好的人生版图,却被人贩子亲手毁掉,实在是让人出离愤怒!

刑法上设置量刑的原则是“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即所施加的刑罚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成正比。衡量某种犯罪的严重程度,一般是以该罪行的“社会危害性”为判断标准的。我认为,人贩子将妇女儿童拐卖,不光是毁掉了被拐卖人口的幸福人生,并且将无数幸福家庭毁于一旦,分隔两地的亲人在互相思念当中走向末路。更为严重的是,拐卖人口的行为,直接破坏的是我们一直坚持的“天赋人权”的伟大理念,作为权利主体的独立个人,竟然被当做商品一样买进卖出,这是何等藐视人权的罪恶行径!如果这种风气甚嚣尘上,那么我们几千年来辛苦构建的文明社会就将毁于一旦。因此,可以好不夸张地说,拐卖人口的罪行,社会危害性是相当高的,绝对要科以重刑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准则。

也正因为如此,刑法规定,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罪行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当然,另一方面,我主张对拐卖人口的罪行处以重刑,并不是说就要一味对人贩子处以极刑。其中的深层原因,还要从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说起。

贝卡利亚是反对严刑峻法的,因为严刑峻法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行为。一方面,贝卡利亚从统计学的角度,对实施严刑峻法的国家和采取文明刑罚的国家的犯罪率加以对比,发现实施严刑峻法的国家的犯罪率居高不下,竟然比没有实施严刑峻法的国家高出很多。于是,他正式对“该不该实施严刑峻法”展开深入思考。

另一方面贝卡利亚在多个国家通过调查,发现严刑峻法会阻碍犯罪分子的悔过之路,因为如果刑罚过于严重的话,犯罪分子出于恐惧心理,是绝不会轻易悬崖勒马、投案自首的,他们甚至会在极端时刻破罐子破摔,将被拐卖人口杀死一了百了。

于是,贝卡利亚提出,刑罚的必然性比刑罚的严厉性更能遏止犯罪,更能降低犯罪率。如果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成功率达到100%,一旦有人违法犯罪就必然会被判处刑罚,那么犯罪分子的违法成本就是必然支出的,如此他们不会轻易走上犯罪之路。

因此,对于该不该重罚人贩子这个问题我们要理性对待,既不能太低,让他们有恃无恐,也不能太高,催生更多的恶性犯罪事件。但无论如何,公安机关提高打击犯罪的能力是应有之义。

其实,像拐卖人口这样丧心病狂的严重罪行,我们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打击人贩子,人人有责。只要他们遭受刑罚成为必然,我想这种犯罪是会被成功制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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