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业单位改制方案,背负很多外债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制怎么改?
目前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已经明朗。一般承担公益性事务的转为公益一类,原有经营项目和渠道的转制为企业。象你这种负债累累的,应该属于后者。出来混,迟早是要还的,欠下的债,自然由欠下的人承担,国家不会为你们的胡作非为买单!
2. 事业单位普通工怎么改革?
一、机构职能划转。
二、机构编制划转。
三、人员的管理。总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中仍然按参公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进行管理,不会转为行政工勤人员的。
对于上属单位的工勤编制,在单位成立之初即严格核准,定人定编定岗。
国办和中编办对于事业单位改革的一贯意见就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严控编制底数,对于原有工勤岗位予以保留,不在新设,随机构改革自然消化。以后也不再新设工勤岗位。类似的岗位以后肯定会推向市场,招聘合同制员工或者通过公务平台进行。
3. 民政局殡葬管理所事业单位是怎么改的?
民政火葬殡仪馆是最特殊的单位,不但具有垄断性,还要求布局合理,而且是事业单位最赢利的,这点与电视台相类似,只不过电视台从业人员高大尚很多而已。我以为:民政火葬殡仪馆应保留事业单位性质,不论转为企业,因企业追逐利润最大化是合法的,所以人民是不愿意看到这种状况出现,再说社保全民化后,人逝世后,社保会有一笔安葬费的,这也是一种社会福利,这笔钱的使用就对接了火葬殡仪馆,如在禁止土葬地区,逝者家属可凭火葬票据到社保结算。
4. 在本次机构改革中?
党政机构改革中,各省市县已经明确组建成立医疗保障局。省级医疗保障局是多为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市县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职责。将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职责,原发展和改革局(县物价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原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医疗保障局,统一行使医疗保障监督管理职能。
医疗保障局成立以后,原合管办、医保中心、城乡居民健康保障机构将其承担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等行政职能划入新组建的医疗保障局。其他职能保留在原机构,保保留事业单位属性,隶属医疗保障局管理,继续承担医疗保险资金结算、医药费报销等公益服务职能,待下一步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统一整合。原参公人员整体划转到新组建成立的医疗保障局,使用行政编制,直接过渡为公务员。事业人员保留在原事业机构,部分人员可随职能划转到机关,也有随改革,经培训、考试后,登记为公务员的机会。
真宁腔调,贴心提示:评论刷得太快,来不及全部回复,若有问询,请私信。
文章看点:1、以医保中心、合管办、城乡居民健康保障局等单位的行政职能为主,整合成立医疗保障局,为政府组成部门;
2、医保中心、合管办、城乡健康保障中心等事业机构,将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进一步整合成立综合服务中心。
5. 地质勘察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方案?
地勘单位关于人员改革安置方案,总的来收就是一个字,减!减少机构总量,控制编制数量,对院所队科学核定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富余人员逐年自然消化。
按照自愿原则,鼓励现有职工去企业,实行“老人老办法”。另外,规定改革期间,人员只出不进(除结构性专业人才外)。
6. 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要注意什么问题吗?
首先事业单位改制,一般就是人员的变动,或升迁、或调动、或下岗,看你的平时积累。最好还是做好多种准备,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没有关系,过好每一天是关键。
7. 乡镇事业单位会怎么改革?
乡镇事业单位主要集中在七站八所。七站八所主要行使的是行政或执法职责,按理应该使用行政至少是参公编制,但受编制体量限制,国家拿不出那么多行政编制设置岗位,而实际上乡镇对应上级部门又需要那么多人做事,地方政府不得已只能用招录事业人员的方式解决问题,造成了行政执法岗位混编混岗普遍存在的无奈。这些年,由于职能的变化,加上人员使用的不规范,以及大量事业人员外借在编不在岗,人浮于事、空心化问题日趋突出,造成乡镇七站八所职能体制与现实的矛盾,改革势在必然。本轮机构改革,乡镇七站八所等事业单位就是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大致有几个特点:
一、乡镇七站八所将下放。为了夯实基层基础,下放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推动治理重心下移,各地按照依法下放、宜放则放的原则,都要求把原属县级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尽可能下放乡镇并与有关机构进行资源整合,进一步强化乡镇对事业站所的管理。
二、大规模归并优化。适应乡镇工作特点和便民服务需要,全面整合审批、服务、执法等方面的力量和职能,整合优化乡镇事业站所,归并相近职能的事业机构,设立综合性办事机构和事业单位,统筹各类编制资源,实行扁平化和网格化管理。 部分只有机构没有人员的机构,以及职能弱化或将不存在的机构,如计生站,将被撤销,人员归并入综合服务机构如社会发展事务中心统筹使用。
三、乡镇执法机构将在综合执法平台基础上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因地制宜归并执法机构和人员,锁定编制底数,暂时保持现状不变,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后逐步规范。同时,全面清理清退临时人员和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统一规范管理的方向,积极探索建立体现综合行政执法特点的编制和人员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