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内部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可诉的范围是什么?
不可诉行政行为,是指被明确排除、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行为: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人事管理行为、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刑事司法行为、行政机关的调解与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可诉性问题有一演变过程,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人民法院只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对具体行政行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则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行政诉讼,比较常见的是针对一个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提起撤销诉讼。所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具体事件、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处理行为。
所谓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为属于外部法律领域,它仅仅是设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外部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处理行为。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法律性,不仅应当对外产生事实上的效果,而且应当对外产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这种处理应当具有外部性,内部业务指令、多阶段行政行为等因其属于内部行政领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为的范畴。
2.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怎么区分?
1、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主要是审计署监察局或是纪委.职工代表大会之类的,
内部监督有:监察部门监督、法制部门监督、上级政府监督、审计部门监督等。
2、外部监督主要是全国人大,群众舆论监督。
外部监督有:中国共产党的监督、社会与公民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等。
3.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区别有哪些?
二者虽然都限制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法律上,存在着根本的差异:
1.性质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一种惩戒手段;而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是对当事人的惩戒。
2.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避免当事人逃避审判;行政拘留就是为了对当事人进行惩罚,并起到教育作用。
3.发生的场合不同。刑事拘留发生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具体而言,在侦查机关经过初步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犯罪嫌疑时,从而采取的强制措施;而行政拘留发生在行政执法的场合,与司法无关。
4.主体角色不同。作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的均是公安机关,但是,其角色却是不同的。在刑事拘留的场合,公安机关是作为侦查机关的面目呈现的,也可以视为广义的司法机关;而行政拘留的场合,公安机关却是作为执法机关,属于行政主体。
5.后果不同。采取刑事拘留的,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后对其定罪处罚或无罪释放,也可能检察机关认为没有起诉必要而释放;而对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在拘留所关押期满后即释放。
6.救济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可诉性,只能通过证据等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而行政拘留由于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可诉性,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 行政事业单位都包括什么职业?
事业单位分为:
1、公共社会福利性、单位,医院、学校、图书馆等。
1、本身无行政权力,但受有行政权力部门委托,部分代为行使行政行为的单位,如交通局下属的车量检测中心、科研部门等。
由行政机关设立的福利性商业机构,宾馆,招待所,警用物资商店、公开发行的内部刊物部门等。
说白了就是按照行政体制管理,干的是企业的工作的单位就是事业单位。是介于机关和企业之间的一个产物。
5. 简述行政组织学习的功能?
行政组织学习的功能:
1、提升行政组织成员素质。
2、促进学习型政府建设
3、顺应全球化、信息化浪潮对行政组织环境的置换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也是全球化、信息化不断向前推进的时代。
4、有利于创造面向民众、公务员和世界的“生态政府”
5、促进行政组织系统开放化和行为的社会整合能力,学习力是行政组织内部的核心竞争力。
扩展资料:
行政组织学习,是指建立有关内外环境变化的知识,并据此调整变更有关组织目标、集体行动逻辑和管理制度的一种动态过程。
行政组织学习以行政组织为主体,是指行政组织为应对环境变化,提高治理能力,进行的系统化、持续的集体学习过程,行政组织在这一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不断获取知识,在组织内传递并创造出新知识,从而带来行为和组织绩效的多方面改善以及组织体系的不断完善。
6. 行政内部监督有哪些?
行政内部监督:
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系统包括一般监督与专门监督等子系统。具体包括:上级政府、下级政府、审计部门。
内部专门监督,主要是指政府专设的监督机构实施的行政监督以及各类专业性行政监督,包括: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物价监督和质量监督等专业性行政监督。
内部非专门监督,包括:上下层级监督,即各级行政机关及其主管按行政隶属关系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进行直线监督;平行部门监督,即政府职能部门就其所辖事务,在自身权限与责任范围内对其它相关部门监督。
7. 教师的行政奖励是指什么?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行政相对人,给予物质或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奖励的特征主要为:
第一,行使行政奖励的主体必须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即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
第二,其目的在于表彰和鼓励先进,鞭策和促进后进,调动和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
第三,奖励的对象十分广泛,不论是我国公民或集体,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均可以作为行政奖励的对象;
第四,奖励的形式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一般情况下二者合并采用;
第五,其性质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受奖励者以奖励性权益的无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