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律师协会网站,律师协会会长是什么职位?
律师协会会长是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律师协会。按级别的不同,律师协会会长分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会长和市律师协会会长。会长的产生,是依据律师协会章程,因为各地律师协会章程内容不同,所以,各地律师协会会长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会长的律师执业年限条件规定不一
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应符合执业三年以上的条件。
〈〈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要求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应在北京市执业五年以上。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 52 条规定:深圳律师协会会长必须是执业十年以上,其中在本市执业五年以上的执业律师
二.会长的任期不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根据〈〈上海市律师协会章程〉〉,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任期三年,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章程〉〉第52条规定:会长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东莞市律师协会实行年度执行会长制度,每届代表大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会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年度执行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三.会长是否专职,各地做法不一
无论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还是各地律师协会章程,对会长是否专职,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大多数律师协会会长是兼职的,在担任会长期间,
可以从事律师业务。
2. 律师协会是什么组织是事业单位吗?
律师协会不是事业单位,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行政部门是律师工作的政府主管部门,律师协会则是律师的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与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是我国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可靠的组织保证。
1、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2、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
3、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
4、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5、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律师协会会员享有章程赋予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
6、律师协会按照章程对律师给予奖励或者处分。
3. 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即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即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会员均应在北京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会员转所到异地执业,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转移会员关系手续,提交原所在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个人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 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3.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4. 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5. 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6. 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7. 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8. 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9. 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团体会员享有的权利:
1. 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2. 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3. 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个人会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2.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3. 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4. 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5. 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6.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团体会员承担的义务:
1. 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2. 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3.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4. 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5.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6. 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7. 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8. 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9. 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